為解決2005年下半年起國內爆發大規模卡債與消費借貸金融風暴,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」於上(4)月11日正式施行,債清條例明訂: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定「更生」或「清算」程序,清理其債務;對債務人來說,雖然等於增加了解決債務的管道,但對適用對象、適用資格與適用範圍等仍有一定的限制,台中縣市消保官近來也接獲多起諮商案例,消保官提醒民眾,債清條例雖不失為理債的另一選項,但必須審慎評估如同個人破產後所衍生的長遠信用問題。
■文.圖/馬源培
■文.圖/馬源培
根據銀行公會的統計,全台約有50萬名卡債族身陷消金風暴,其中約有22萬人陸續與債權銀行成功進入協商平台,另有28萬人不是協商失敗就是債務人未提出協商申請,截至去(96)年底止,全體銀行業所累積的信用卡、現金卡及其他個人消費貸款等逾放款合計高達2525億元,顯見問題之嚴重性,因此朝野立委主動提案,制定了債清條例。
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債務人都能適用
債清條例的適用對象及資格,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(即個人),且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,同時必須是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債務人,不過,債清條例也不是每個債務人都能適用,必須先與銀行展開「前置協商」,若仍償還不起,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台中市消保官洪誌宏表示,所謂「更生程序」,指的是債務人在法院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,債務人財產透明化後,協調更生方案,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,獲得重生機會,至於「清算(破產)程序」,即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,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,並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,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。
他說,最近有多位已與銀行協商成功的民眾向他詢問,表示自己還是還不出錢來,要求協助聲請更生或破產,但依債清條例,已協商成立者除非能舉證證明「不可歸責於己之理由」,如健康因素或失業等無法清償之因素,否則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,案例中有一人是大學教授,因不滿去年協商結果銀行給的利率還是太高,探詢有無更生或清算的可能,但以大學教授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等條件視之,聲請成功的機率很小,仍需依協商結果清償債務。
並非一筆勾消所有債務
由於債清條例上路施行不過1個月,很多民眾不清楚條例精神及內容,甚至對債清條件存有「幻想」,誤認可以藉此一筆勾消所有債務,事實上,債清條例對聲請更生程序,卻未履行、配合應盡義務之債務人,經法院認定欠缺更生誠意者,得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為清算(破產)程序。
對聲請清算之債務人,條例也設置「活限制條款 (反奢華條款)」對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樂等工作及生活條件都有嚴格約制,防止不知節制的債務人過著奢華生活,也就是說,債務人在清算後,就不能動輒吃鮑魚、搭飛機、坐高鐵或住豪宅,同時非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住居地,而法院也得在必要情況下,對債務人裁定管收或拘提。
台中縣消保官翟威甯指出,就他的協調案例暸解,許多消費者過去幾年間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成為卡債族,以債養債,但銀行以往過於寬鬆的消金政策也是風暴的主因之一,當然,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只是部分銀行協商時過苛的條件及態度,讓債務人得不到喘息的機會,他呼籲債務人,不要輕易放棄與銀行協商談判的可能,一般協商成功銀行利率都可降至零,若銀行真的條件太苛,可向金管會或消保官尋求協助。
不到最後一刻最好不要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
洪誌宏與翟威甯強調,債清條例固然提供了債務人一條解決債務的道路,但不到最後一刻,債務人最好不要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,因為一旦破產,代表個人信用已在金融機構與社會中完全失效,且會長期註記,未來再需要融資周轉時如房貸、車貸恐很難得到金融機構的支持,導致信用重建將相當艱困辛苦,因此還是盡可能尋求家人親友的協助,自己努力不懈,共度難關,一點一滴地償還債款,才能使自己得到最大新生之可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