線上話題 哈燒資訊 活動集錦 特約商店 回首頁
 
食尚玩家
美食特搜
流行購物
生活趴趴GO
休閒旅遊
生活保健
中時生活台中專輯
築巢訊息
台中市
台中縣
彰化南投
購屋情報
科技動態
園區資訊
廠商徵人
線上話題
目前位置  >  首頁 > 線上話題 > 生活保健

食藥署說,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宣稱或影射等同或營養優於母乳,並禁止以樣品、贈品方式促銷。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」,並自發布後6個月(今年924日)施行,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、4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科長何淑惠今天指出,1歲以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的廣告內容,「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」,也不能以樣品、贈品方式促銷。

何淑惠說,僅能標示如品名、內容物名稱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、食品添加物名稱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、地址等及價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