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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落實憲法生存權、工作權、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,確保納稅者權利,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,納稅者權利保護法(以下稱納保法)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。未來各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,協助納稅人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、受理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,另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,此舉有助於幫助納稅人爭取應有的權利。
納保法重要實施內容如下: (1)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 (2)稅式支出法案應舉行公聽會 (3)財政資訊、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公開 (4)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 (5)被調查者得自行錄音錄影 (6)租稅規避原則加徵滯納金及利息,不另處漏稅罰 (7)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,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(8)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(9)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爭議一次解決 (10)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,經15年未確定者,不再核課。
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,納保法即將於今年底實行,請密切注意相關訊息內容,以維護自身權利,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。(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廣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