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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權利公約

公元1989年11月20日,聯合國大會通過了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CRC),它是第一部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,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,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,保障兒童在公民、經濟、政治、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。最重要的目的,是要約束並督促世界各國,國家和社會的任何措施,都應該以兒童為權利主體,並以他們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。

什麼是「兒童人權」?

CRC宣稱兒童有權利接受特別保護與協助,並在公約中第1條規定:「兒童」是指未滿18歲之人。「人權」是指所有人生而平等,不論膚色、宗教、出生國家、工作、性別為何,都享有相同權利,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侵害他人的生命、財產及妨礙他人自由。因為兒童的身心智能發展都還未成熟,所以需要大人們來協助保護,讓兒童都能享有平等的人權。



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及內涵

1.不歧視原則─ CRC第2條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,不因兒童、父母之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主張之不同而有所歧視。

2.兒童最佳利益原則─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,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、法院、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,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。

3.生命權、生存權、發展權原則─兒童自呱呱落地開始,在飲食、衣著、居住、安全、健康等生活基本需求,就應該受到保障及滿足,享有生存及發展權,平等享有教育、發展才能、享受休息和娛樂的權利,爸爸、媽媽有養育的責任,提供適合成長及發展潛能的環境。

4.尊重兒童意見原則─兒童有說「不」的權利,大人總是理所當然安排兒童的生活,忽略兒童的感受及意見,在CRC中也提到兒童應有自由表意的權利,可以言辭、書寫或藝術型態等表達,但同時父母也應教導兒童尊重他人的權利與名譽。



邁向進步及文明的里程碑 -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

我國在103年也加入保障兒童權利的國家行列,立法院於同年5月20日三讀通過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」,依施行法第2條的規定,讓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。國家在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後,為使兒童及少年有更好的生活品質,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(社家署)為辦理單位,連結中央各部會與各縣市地方政府等,陸續展開法規檢視、國家報告、研習訓練、宣導等各項落實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推動工程。

 

臺中市落實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以創造兒童及少年更好的生活品質

在林佳龍市長的領導下本府為落實CRC的精神與內涵,在法規檢視方面,自104年起,逐年針對本府訂定涉及兒少相關之行政法規進行檢視及修正。為尊重兒童的表意權,本府每年積極提供兒少豐富的充權培力活動,踐行其社會參與及表意權。另本市率全國之先,首創托育一條龍,讓兒童能有完善的托育照顧,保障其生存發展權。

為持續對社會大眾宣導兒童人權,本府亦在青年節及兒童節前辦理「臺中好young-青春我作主」兒童及青少年權益宣導活動,除設攤宣導如CRC、反毒、家暴防治…等,亦提供青少年舞台,使其透過表演展現青春和倡議。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,培養及教育兒童,使他們未來能成為理性的公民,是我國邁向進步民主社會的基礎,各公、私部門應切實履行公約的內涵,並接受國際社會的檢驗,使台灣的兒童人權能夠符合國際水準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,諮詢電話:(04)22289111轉37512、37524(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廣告)